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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玲奇、李凤枝、赵伟民、赵洪斌、李建平、郭瑞清、赵红霞、周玉芬、韩博君、张润表、刘贵女、吕忠义、于世龙、张东川、赵海涛与乌海市圣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玲奇,李凤枝,赵伟民,赵洪斌,李建平,郭瑞清,赵红霞,周玉芬,韩博君,张润表,刘贵,吕忠义,丁世龙,张东川,赵海涛,乌海市圣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玲奇,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凤枝,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伟民,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洪斌,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平,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瑞清,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红霞,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玉芬,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博君,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润表,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贵女,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忠义,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世龙,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东川,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海涛,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诉讼代表人赵伟民,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诉讼代表人吕忠义,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海市圣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郝崇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卢玲奇等十五人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圣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玲奇等十五人申诉称,1、2007年8月30日,15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圣源公司签署入股《协议》,15名申请人分别缴纳了入股出资,履行了入股出资人的义务;2、对外不享有公示股东的名义,但在公司内部,15名申请人应当享有依协议约定的出资人权益;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圣源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已经履行多年,合法有效;4、公司经营期限到期没有依法清算,仍然继续经营,申请人的权益仍然继续;5、对于养老、医疗保险金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审理”判决驳回错误。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建武审 判 员  薛 敏代理审判员  宝音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琳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