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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东芬诉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芬,于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472号原告徐东芬,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于猛,男,汉族,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政府司机,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芬诉被告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芬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已减半收取1025.00元,退回原告徐东芬。审判员  于加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