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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泸荣街2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487332-1。负责人:余万建,主任。被执行人刘洪,女,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共计259689元,但被执行人刘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在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安顺街二段有房产4号、4号附1号、4号附2号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0××42、20××45号)三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刘洪所有的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安顺街二段房产4号、4号附1号、4号附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泸房权证泸县字第××、20××42、20××45号)三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