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三梅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三梅,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申请执行人罗三梅。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明,该××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三梅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785.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案件并至(2016)鄂0116执45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35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