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小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583号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664068227R。法定代表人王玉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韩小利,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小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宝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慧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