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1民初字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与袁杰、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袁杰,唐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民初字116号原告XX。被告袁杰。被告唐蕾。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吉启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袁杰、唐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泽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吉启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袁杰向原告借款680000元,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杰、唐蕾辩称:被告所借款项已经陆续通过银行汇款归还了原告,原告所诉借款680000元,要求原告提供该借款的支付明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袁杰为生产需要向原告XX借款680000元,并向原告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借款人:袁杰”。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被告袁杰与被告唐蕾于2013年1月4日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袁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袁杰向原告XX借款,有被告袁杰所立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袁杰与被告唐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蕾应与被告袁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为支持其已归还借款的辩称,向本院提供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的汇款记录。对此,原告认为银行汇款记录与本案所诉标的无关,是原、被告之间另外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据为证。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所诉借款已经归还,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杰、唐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借款本金6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袁杰、唐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沈泽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