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洪涛与王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王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民初608号原告:张洪涛,畜牧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作勇,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的父亲。被告:王巧,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本清,男,1954年10月7日,汉族,农民,系被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项海霞,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涛与被告王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涛委托代理人张作勇、被告王巧委托代理人王本清、项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作勇诉称,2015年6月8日,原告的车辆在朱吴兽医站门口停放期间,被告的女儿在旁边玩耍时将车辆的车身车漆划伤,导致原告车辆维修花费2800元,原告为维修车辆请假误工费用为400元,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王巧支付原告维修费2000元,尚余维修费800元及误工费400元未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00元、误工费4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巧辩称:1.要求原告对其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提供发票、维修项目明细及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2.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原告的鲁F×××××别克凯越轿车在朱吴兽医站门口停放期间,被告的女儿在旁边玩耍时将车辆的前车盖及车门等多处的车漆划伤。2015年6月8日,被告王巧给原告出具字条一张,写明:“我女儿把张洪涛的车划伤,修理费用由我承担。”落款签名为王巧。原告主张在原告修车前双方协商维修款的支付问题,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因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双方协商,处理意见还是之前的意见,即被告承担维修费。被告则主张车漆划伤是事实,事发当时原被告双方对车辆维修费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000元,其他的不再追究。但是原告收取被告200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但是原告不承认收到被告2000元,被告因此报警,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经过反复劝说,原告才承认收到被告2000元现金。原告不认可双方存在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0元,其他损失原告不再追究的协商意见,被告对此未能提供证据到庭。车辆被划伤后,原告在海阳市车宝贝汽车美容中心对车辆进行全车喷漆,共花费2800元,由海阳市车宝贝汽车美容中心出具销货清单注明维修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车辆维修发票,原告拍摄的海阳市车宝贝汽车美容中心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面注明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维护、车身清洁维护);原告车辆维修花费2天时间,为此向单位请假,误工费按照200元/天计算为400元,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提出以下异议:一、对销货单不认可,原告仍应提供证据证实全车喷漆花费2800元,是被告的孩子所致;二、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修车单位营业范围不包括全车喷漆。三、误工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字条、销货清单、车辆维修发票,海阳市车宝贝汽车美容中心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照片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的鲁F×××××别克凯越轿车在朱吴兽医站门口停放期间,被被告的女儿划伤,被告王巧为此给原告出具了字条一张,证实存在财产损坏的事实,并且被告也认可承担车辆维修费的事实。原告主张其车辆维修花费2800元,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车辆维修的实际花费,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对车辆维修费用2800元的承担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被告主张之前一次性支付了原告2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对原告实际维修车辆所花费的2800元,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兑除其预先支付的2000元,剩余的800元,被告应予以承担。原告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费4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洪涛车辆维修费800元。二、驳回原告张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巧承担30元,原告张洪涛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婧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