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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女,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上诉人邵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管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经本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游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诉争财产是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该房屋坐落于绵阳市涪城区御营路御营小区,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敏审判员 罗永川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