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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王宝荣、赵广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文,王宝荣,赵广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417号原告刘学文,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刘晓伟,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被告王宝荣,男,民族不详,1957年3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广印,男,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份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一区6楼。代表人杨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文诉被告王宝荣、赵广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