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605民初3578号原告:陈秀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47。被告: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桃园,营业执照:914406050867886510。负责人:余耀华。被告: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营业执照:440000000038398。法定代表人:余耀华。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人事主管。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被告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前支付6800元(该款包含原告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医疗费等)予原告陈秀珍,并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银行账号(开户名陈秀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61)。二、自被告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后,原、被告就双方劳务关系、伤害事故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互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调解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2016年4月16日前向本院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