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67号罪犯王瑞,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2009年3月26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8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巴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他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20762.8元。2011年7月20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新刑减(假)字第04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3年11月12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97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9年4月19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瑞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王瑞积极参加劳动,遵��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2月24日获得局级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8月7日、2015年2月10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5年8月17日、2013年9月26日、2014年1月17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28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4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8次。另查,该犯原判与他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20762.8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瑞准予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8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