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326号之二原告: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友,总经理。被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延革,总经理。原告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鲁0591民初3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6663账户内存款297947.06元。2016年4月6日,原告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春瑞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6663账户内存款297947.06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