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海涛、冯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徐海涛,冯亚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278号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增祥。委托代理人:张增录,员工。被告:徐海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满族,住雄县米家务镇上岔河村1区***号。被告:冯亚兵,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米家务镇八南村4区***号。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海涛、冯亚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冯亚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冯亚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原告雄县祥农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