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应莲华、张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应莲华,张东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46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38-8号。负责人于秀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莲华。被告张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应莲华、张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应莲华、张东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8元,减半收取8614元,共计86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