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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禄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苏州通赞压铸有限公司、张军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禄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苏州通赞压铸有限公司,张军杰,卢明亭,昆山诺科曼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670号原告昆山市禄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153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通赞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14174,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机场路甪直段3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军杰。被告卢明亭。被告昆山诺科曼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137682,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紫荆路89号3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禄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通赞压铸有限公司、张军杰、卢明亭、昆山诺科曼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