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晓阳、何玉棠等与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林晓阳,何玉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肖永青。委托代理人:林绮华,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阳,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棠,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西美、林嘉瑶,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晓阳、何玉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亿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