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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蓉诉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蓉,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陈蓉,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021990052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5)第2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共计3977.95元,缴纳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