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跃诉王立兵、白升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王立兵,白升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杨跃,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王立兵,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白升本,男,锡伯族,1958年6月11日出生,住木垒县。杨跃诉王立兵、白升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52925.4元,未执行标的15292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跃与被执行人王立兵、白升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担保人林清国担保被执行人王立兵、白升本拖欠申请执行人杨跃案款,从2016年4月25日起每月支付案款100000元整,至案款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杨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杨跃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