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齐德林与陈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德林,陈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758号原告:齐德林,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告:陈义杰,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德林诉被告陈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德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德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德林负担。审判员 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