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邵宗纪与郭生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宗纪,郭生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邵宗纪,男。被执行人郭生川,男。申请执行人邵宗纪与被执行人郭生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法调确字第58号司法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生川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宗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生川暂无偿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胡光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