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丁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5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中威国际公寓5-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189478-8。法定代表人:魏攀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军,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军位于六安市光明东路阳光水岸的一处房产,因房产有48万元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提起评估申请,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