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5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丁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5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中威国际公寓5-15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189478-8。法定代表人:魏攀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军,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无锡腾丰建材有限公司与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军位于六安市光明东路阳光水岸的一处房产,因房产有48万元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提起评估申请,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