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桥与梁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桥,梁宝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191号原告:刘桥,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打工者,现住额敏县。被告:梁宝林,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额敏县。原告刘桥与被告梁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共计155元,由原告刘桥负担。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 丽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