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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014号原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兵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黎开颖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