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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7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程素霞申请执行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素霞,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743-1号申请执行人程素霞,女,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14号1栋1单元26号。被执行人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绿茵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盛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紫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2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