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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执民字第6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耀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耀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良,许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民字第683-5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杨林茂。被执行人浙江中耀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德良。被执行人陈德良。被执行人许建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下商初字第00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0)杭下执民字第683-3号冻结被执行人许建珍等财产的裁定,于次月13日依法对许建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6号院2号楼6层2161室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10时至2016年3月31日10时止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熊伟(身份证号码:)以17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6号院2号楼6层216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熊伟所有。前述房屋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熊伟应持本裁定书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6号院2号楼6层216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