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世惠与吴跃辉、马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惠,吴跃辉,马素梅,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21号申请人张世惠,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吴跃辉,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马素梅,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海子边街10号。法定代表人吴跃辉,系总经理。申请人张世惠与被申请人吴跃辉、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张世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跃辉、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跃辉、山西恒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宇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