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85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4月1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8日生长女朱某甲,2010��10月26日生次女朱某乙,2012年5月10日生三女朱某丙,2013年8月10日生儿子朱某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有矛盾和争吵,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忍让着。2015年9月、1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不予主张,被告可自愿给付,夫妻共同债务借张彩霞2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生育孩子时间属实,但夫妻关系尚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4月1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18日生长女朱某甲,2010年10月26日生次女朱某乙,2012年5月10日生三女朱某丙,2013年8月10日生儿子朱某丁。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