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刘兰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刘兰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5699号原告:王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康庄委*组。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芹,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康庄委*组。原告王伟诉被告刘兰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汉,被告刘兰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诉称:原、被告系上下层邻居,原告住2楼,被告住五楼。2015年10月4日下午,因被告房屋暖气分水阀破裂导致漏水至原告房屋,由于渗漏的水量特别大,已导致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遭受严重损坏,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92.26元(其中通过鉴定确认的损失8392.26元,衣柜和燃气灶损失600元,鉴定费300元)。刘兰芹辩称:2015年10月4日下午,被告出租的房屋在暖气试水时漏水,当时承租人也不在家,承租人发现漏水之后立即给被告打了电话,因当时2楼、3楼、4楼住户都不在家,被告就找了社区和派出所工作人员来帮忙,后来与3楼和4楼住户协商赔偿了3000元,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居住在延吉市新兴街康庄10组1单元,刘兰芹房屋位于5楼,王伟房屋位于2楼。2015年10月4日下午,暖气试水时刘兰芹房屋漏水,导致王伟房屋渗水造成损失。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漏水造成王伟财产损失价格为8392.26元(其中次卧和小卧刮大白损失价格为1000.35元,其他损失7391.91元),该损失价格未计算折旧费用。另查明,王伟于2015年8月对房屋重新刮大白,对次卧和小卧未刮大白只贴了壁纸,房屋地板是2000年装修时铺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延吉市美涂士漆经销部的收据和证明、刘刚的证言、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刘兰芹应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王伟合理损失。通过鉴定确认的王伟财产损失中,因次卧和小卧不是2015年8月重新刮大白,该部分损失1000.35元应扣除折旧费用,其他损失7391.91元,刘兰芹要求重新鉴定后,又放弃重新鉴定权利,考虑刮大白以外其他损失的折旧费用,王伟损失本院酌情确定为6000元。综上,王伟要求刘兰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只支持6000元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兰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王伟损失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刘兰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朴昌海审 判 员 崔 仑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全光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