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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辛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辛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婧,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辛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濉民一初字第03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