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长平与马孝玉、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平,马孝玉,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237号原告:孙长平。委托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娜,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孝玉。被告: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270号红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平与被告马孝玉、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长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孙长平承担。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