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玉生与黄志群、王英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生,黄志群,王英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59号原告沈玉生。委托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心琛,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志群。被告王英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代表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馨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丽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路486号。代表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梁晴,该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365号。代表人陈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艾兴,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玉生与被告黄志群、王英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沈玉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玉生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沈玉生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