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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贵州科渝奇鼎医药有限公司与金沙圣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科渝奇鼎医药有限公司,金沙圣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812-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科渝奇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小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母先亮,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圣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罗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贵州科渝奇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圣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圣民医院应支付贵州科渝奇鼎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7905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950.00元、执行费25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沙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有合医基金,但在此之前已经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查封35000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金沙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有合医基金轮候扣划。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