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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乐玲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乐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11号原告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昌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乐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乐玲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被告申请的标的额130000元,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