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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剑锋、李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剑锋,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剑锋。被执行人李琴(李剑锋之妻)。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剑锋、李琴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624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剑锋、李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剑锋、李琴偿还行政征收款8692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剑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城北营业部账号为6091内的存款42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