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长田与庆安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田,庆安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田,住址庆安县。被告庆安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金霖,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振东,住址庆安县。刘长田申请执行庆安县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长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术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云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