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关永宏与深圳市界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宏,深圳市界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303号原告关永宏,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深圳市界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凤新路勒堡工业园3栋3层,组织机构代码72470962-1。法定代表人张镭。被告张镭,男,汉族,1970年11月8月出生,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6592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界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等额银行存款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关永宏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62×××13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二、查封被告深圳市界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