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红标与夏俊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标,夏俊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423号原告李红标,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夏俊成,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学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标诉被告夏俊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标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庆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