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易林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恢1号被执行人易林强,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没收被执行人易林强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扣划被执行人易林强银行存款57650.75元,后上缴国库。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琳巧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