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民初133号原告:林某某,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市辖区。委托代理人:孙德锋、魏泽娴,均为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信潮,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交往,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日产下儿子许某甲。从认识到结婚,仅用了2个左右月的时间,彼此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暂住汕头,后双方回到揭阳。被告不安心工作,经常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更换的工种不计其数。原、被告多次因此事发生争吵,婚姻也变得十分脆弱,频繁争吵对彼此也都失去耐心,无法安宁的生活让原告饱受精神折磨。2015年10月19日,原告因说被告不安心工作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被告大发脾气,出手打原告且掐原告的脖子,原告挣脱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及时赶到,也帮助调解。但被告本性难改,每次只是一时表面的改变。被告不单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还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由于被告借口工作是轮班制经常没有回家,孩子的生活起居完全是原告负责,有时候孩子感冒发烧,被告也从来没有打一个电话回家关心儿子的情况。婚后两人不但没有建立感情,营造家庭,反而将原来薄弱的感情基础不断瓦解,消磨得一干二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无法再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现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许某甲由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一本,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子的身份;3.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4.许某甲出生证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5.报警回执一份,证明原告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时有报警。被告当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贵院判决不准离婚或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求。1.婚姻基础好。2007年年尾,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由于性格、兴趣较为接近,很快走到一起。经过长达一年相处,双方都觉得对方是自己最佳终身伴侣,才步入婚姻殿堂。现被答辩人为了离婚,竟编造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的谎言,这咋不令答辩人伤心呢?2.婚后感情不错。婚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暂住汕头,答辩人做点小生意,所赚的钱均上缴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作为服装店店员,工作时间较长。为此,答辩人承包了家中所有家务活,每天抽出时间接送被答辩人上、下班。逢年过节时,答辩人购买礼品,陪被答辩人到其娘家。不久,被答辩人有孕在身,答辩人欣喜若狂,买来大量补品给被答辩人补身子,更加细心照料被答辩人的起居生活。尔后,儿子的出生给小家庭带来难以言喻的喜悦,答辩人请来被答辩人母亲和姐姐照料被答辩人“坐月子”。答辩人不管工作多么辛劳,一回到家中,立即抱起儿子,帮忙干家务如洗尿布等。2011年,双方回揭阳居住。答辩人到鞋厂打工,为了多赚点钱,答辩人两天上三班,不管工作多累,回到家中立即帮忙干家务活。答辩人不抽烟、不喝酒,没有任何不良嗜好,所赚的钱除了保留加油和通讯费用,其余全部交被答辩人“理家”。谁料被答辩人为了离婚,竟捏造答辩人婚后不安心工作,双方为此多次吵架的谎言,这咋不令答辩人痛心疾首呢?2014年,被答辩人称自己要做点小生意,家中没钱,答辩人为了被答辩人向其兄借款六千元、其姐借款五千元给被答辩人作本钱“做生意”。被答辩人的生意经营得不错,家庭收入有所增加。被答辩人开始虚荣,喜欢与人攀比,觉得答辩人赚钱太少,经常嫌答辩人“卖赚大钱”,答辩人多次好言规劝,双方倒也相安无事。2015年,儿子因连续高烧,送到东山医院救治,答辩人请假七天日夜在医院护理儿子,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及儿子的爱,被答辩人的亲友皆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及家庭多年来无私的付出,竟换来被答辩人捏造答辩人未尽到父亲、丈夫责任,不关心儿子及对被答辩人实施家暴的谎言,这咋不令答辩人肝肠寸断呢?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时至今日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从未有过分居。3.双方完全存在和好可能。被答辩人之所以要离婚,是由于答辩人所赚有限,被答辩人虚荣,喜欢攀比,加上周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教唆造成的。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是意气用事,只要夫妻加强沟通,夫妻一定能和好如初。同时,被答辩人离婚的诉请也不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的条件。被告许某某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没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首先,不能证明原告所证明的内容,该报警回执没有出现被告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的字眼,没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次,报警回执中所列明2015.10.19日当天被告在工厂上班,原告不知道由什么原因报警,该报警回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无异议,均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依法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2日生生育儿子许某甲。原、被告均属农村户口,均认可没有共同债权。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吵闹。2016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从相识结婚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并已生育孩子,具有一定感情;期间,未见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较大矛盾,虽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吵闹,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界限。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双方婚姻无法维持的事实,因其所提证据没有证明力,被告又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夫妻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至今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又否认,故本院亦不予采信。对双方各自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对方不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界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孩子抚养权的请求不予审查,并予驳回。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卓卓附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