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国禧与薛金富、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禧,薛金富,黄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1503号原告徐国禧,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薛金富,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丹萍(曾用名黄冬平),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禧与被告薛金富、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发送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国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金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碧玉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