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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与曲文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曲文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荣进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武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文秀,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冯禹,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烟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文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阳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瑶,被上诉人曲文秀的委托代理人冯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曲文秀及其父亲曲少信系现香坊区(原动力区)黎明乡邓家村的农民,拥有黎明乡邓家村部分土地的使用权。1991年12月30日的哈证土(1991)7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关于哈尔滨卷烟厂新建烟叶复烤厂用地的批复》中载明:“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审查后,以黑政土(1991)第101号文正式批复,同意你厂征用动力区黎明乡邓家村土地五十三点八九作为新建烟叶复烤厂二期工程用地……关于农民安置问题,按规定你厂应对二十八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民招收按职位集体所有制工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籍和粮食关系随之改变。享受烟厂同等工人待遇。”1992年5月20日的哈证土(1992)2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关于哈尔滨卷烟厂打叶复烤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中载明:“同意你厂征用动力黎明乡邓家村土地9.442公顷……征地后剩余97名劳动力由你厂负责招工安置,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籍和粮食关系随之改变。”曲文秀的父亲曲少信被招入哈尔滨卷烟厂,成为正式职工。1998年9月15日,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下发中烟黑科(1998)133号文件,即《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黑龙江省烟草职工中专招生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再次下发中烟黑科(1999)78号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黑龙江省烟草职工中专招收行业内职工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载明:“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条件和招生名额与1998年原则一致,即考生必须为行业职工直系子女。”1999年7月22日下发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中烟黑科(1999)89号文件,即《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黑龙江省烟草职工中专招生有关安排的通知》,曲文秀作为行业职工子女经报名审核,考试通过,被省烟草职工中专录取。2002年1月10日,曲文秀取得黑龙江省烟草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会计电算化专业的毕业证书。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30日,曲文秀一直在天阳烟草公司工作,先后四次与天阳烟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3月29日天阳烟草公司作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终止与曲文秀的劳动关系。起诉后曲文秀申请本院调取当时与曲文秀同样情况的案外人高冰的相关卷宗(2011)香民二初字第231号,在卷宗中发现被告曾在高冰案中向本院提交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中、终止)转移单》、《医疗保险人员停保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中的名单均包括本案曲文秀与另案马俊,因此向天阳烟草公司释明其应向法院提供同样的证据材料,此后天阳烟草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这些证据材料,因此认定本案曲文秀确实于2007年5月30日被天阳烟草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嗣后,曲文秀及其父亲曲少信多次找到天阳烟草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要求解决子女就业问题。2008年4月9日,天阳烟草公司作出哈烟信复(2009)1号关于对贾金翠等四人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2010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信访办公室作出黑烟信复(2010)1号关于高冰上访诉求的复核意见,均以子女不符合省公司的报名条件为由未予支持曲文秀的请求。经核实,曲文秀多次以信访途径向天阳烟草公司及天阳烟草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解决此问题。2015年初,曲文秀又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香劳仲不字(2015)第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载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07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不予受理。”曲文秀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天阳烟草公司继续履行曲文秀与天阳烟草公司的劳动合同,天阳烟草公司按黑龙江省烟草公司文件要求给曲文秀安排工作编制;2.天阳烟草公司向曲文秀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共计868000元。天阳烟草公司一审辩称:曲文秀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涉诉劳动争议事实发生于2007年3月,而曲文秀却时至今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曲文秀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天阳烟草公司与曲文秀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曲文秀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应依法予以驳回。天阳烟草公司与曲文秀系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5月30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当时企业经营不善,工作人员供大于求,鉴于此,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自愿终止了劳动关系。据此,即便曲文秀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也无权要求天阳烟草公司与其继续建立劳动关系。曲文秀未实际参加工作,于法无权要求给付工资。天阳烟草公司与曲文秀于2007年5月终止劳动关系后,曲文秀就再未向答辩人提供过劳动,据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按劳分配原则之规定以及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曲文秀都无权要求天阳烟草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综上,曲文秀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严重侵害了天阳烟草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为: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曲文秀多年来一直通过信访等途径向天阳烟草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均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曲文秀所主张的事由符合法定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且曲文秀一直主张权利的事实也得到了天阳烟草公司的承认。曲文秀经过烟草行业的学习培训取得专业毕业证,系行业定向招工方式,曲文秀、天阳烟草公司自2002年5月1日连续订立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曲文秀作为劳动者并不存在天阳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应续订劳动合同,据此,可视为曲文秀、天阳烟草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且曲文秀、天阳烟草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由曲文秀的父亲曲少信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哈尔滨卷烟厂征用后根据规定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招收为天阳烟草公司职工,曲文秀是家庭承包土地成员之一,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下发的文件,曲文秀与天阳烟草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事实上属于在农民耕地被征收后对农民的安置问题,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作为土地征收受益方的天阳烟草公司,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安置的义务,在不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故对曲文秀要求天阳烟草公司继续履行曲文秀与天阳烟草公司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曲文秀主张的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共计868000元,因曲文秀在天阳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没有在天阳烟草公司工作,参照曲文秀父亲曲少信的收入估算出的金额不能认定为曲文秀这些年所应取得的工资收入,因此对曲文秀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天阳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确实给曲文秀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因此按照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哈民政发(2015)6号文件,城市市区低保标准为510元/月人,天阳烟草公司应以此标准给予曲文秀补偿,即自从天阳烟草公司在2007年5月30日解除与曲文秀的劳动合同之后,自2007年6月起至2015年7月(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共计97个月,为4947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天阳烟草公司恢复与曲文秀的劳动关系;二、天阳烟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曲文秀49470元;三、驳回曲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曲文秀已预交),由天阳烟草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被告天阳烟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天阳烟草公司与曲文秀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正阳烟草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向曲文秀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故天阳烟草公司无需给予曲文秀任何补偿。同时,原审法院认为,天阳烟草公司应按照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给予曲文秀补偿,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曲文秀的诉讼请求。曲文秀在二审当庭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由曲文秀的父亲曲少信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哈尔滨卷烟厂征用后根据规定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招收为天阳烟草公司职工。曲文秀是家庭土地成员之一,根据哈尔滨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下发的文件,曲文秀作为行业职工子女,通过考试进行培训并取得专业证,与天阳烟草公司确立劳动关系,属于行业定向招工。曲文秀与天阳烟草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事实上属于在农民耕地被征收后对农民的安置问题,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作为土地征收受益方的天阳烟草公司,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安置的义务,在不具务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关于曲文秀要求的工资待遇问题。虽然曲文秀在天阳烟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没有在天阳烟草公司工作,但是基于天阳烟草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义务,一审判决据此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区低保标准给付曲文秀生活费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静审判员 蔡耘耕审判员 孙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