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国忠与杨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忠。被执行人杨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杨诚向李国忠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0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本案诉讼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0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