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宾与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郝一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郝一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428号原告王宾,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忠环,董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唐元镇政府驻地路北。被告郝一坤,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与被告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郝一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秦香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老赵庄支行账号为915071700011140659687号���单内5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秦香名下开户行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老赵庄支行账号为915071700011140659687号存单内5000元存款。二、查封被告临清市泰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永 岭审判员 张 保 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