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褚夫英与褚夫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夫英,褚夫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褚夫英。被执行人褚夫科,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薛民保字19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褚夫科所有的鲁D号车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褚夫英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褚夫科所有的鲁D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