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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向蓉与龚国胜,庞超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蓉,庞超波,龚国胜,张发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287号原告:向蓉,女,1993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超波,男,1985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国胜,男,1984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发仁,男,1967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向蓉与被告庞超波、龚国胜、张发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蓉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杅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