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6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念明与赵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明,赵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399号原告张念明,男,汉族。被告赵汉,男,汉族。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原告张念明与被告赵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赵汉收取原告张念明钱款的行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被告赵汉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念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于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