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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财保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娟与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颜大勇,蒋宏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刘娟。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大勇。被申请人:颜大勇。被申请人:蒋宏列。申请人刘娟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瑞嘉置业有限公司、颜大勇、蒋宏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德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海县桃林镇桃园路南侧、陵海路北侧的土地予以保全。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房产及汽车担保,具体如下:位于XXX的房产、XXX房产、XXX房产、XXX两套房产,及苏A×××××号保时捷越野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房产及汽车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申请人刘娟所有的位于XXX的房产、XXX房产、XXX房产、XXX两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及处置等。2、对申请人刘娟所有的苏A×××××号保时捷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及处置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