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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4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某允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王某某允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允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王某某允军未履行罚金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允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苗圃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允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苗圃支行,开户帐号:19×××38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执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