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73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悠,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