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福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介休市福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306号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东路石河村北。法定代表人赵成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有,男,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休市福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定阳东路石河村北。负责人成学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福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介休市鸿福钢构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风 百度搜索“”